(2017)川040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薪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薪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996号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负责人:罗南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杨薪禾,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薪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杨薪禾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