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旭海、余星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海,余星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海,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余星宙,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海与被执行人余星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容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星宙应返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旭海。但被执行人余星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查,被执行人余星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旭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