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55号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250088。法定代表人:梁礼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紫良,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兴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0元,减半收取8645元,由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