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14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被告无法找到,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登科代理审判员 姚嘉丽人民陪审员 汪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