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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卢峰、丁江、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卢峰,关娜,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28号原告:张强,男。被告:卢峰,男。被告:关娜,女。被告:丁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卢峰、关娜、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656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