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红键与张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键,张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565号原告谢红键,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永超,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键与被告张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红键负担。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茗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