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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马市勇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马市勇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白娜,赵彤,梁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338号原告:侯马市勇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北环路。法定代表人:胡敬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锋,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代表人:赵继宝,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贵元,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娜,女,198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太原市长风东街。第三人:赵彤,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新田路。第三人:梁波,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侯马市凤城乡x村。原告侯马市勇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马市凤城乡香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白娜、赵彤、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侯马市勇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已于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马市勇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撤诉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