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朱庆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朱庆道,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朱庆道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6535号��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朱庆道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XX工程款十六万元及利息(以十六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由朱庆道负担;公告费六百元由朱庆道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下落,故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庆道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7年1月18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七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XX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朱庆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XX发现被执行人朱庆道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朱庆道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