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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与叶亭亭、孙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叶亭亭,孙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795号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276号三新银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单凌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伟、李翠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亭亭,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孙璐,女,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诉被告叶亭亭、孙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亭亭、孙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按揭代办服务合同》、公证书、《担保协议》、代偿证明、银行明细起诉,要求判令:一、叶亭亭偿还原告代垫本金151547.19元、违约金69567.41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暂合计221114.6元;二、孙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叶亭亭、孙璐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信用卡透支分期代偿事实如下:借款人:叶亭亭。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透支金额:人民币140119元。代偿金额:代偿人民币151547.19元,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代偿人民币10789.46元,2014年10月24日代偿人民币16485.45元,2015年2月25日代偿人民币20599.16元,2015年5月25日代偿人民币103673.12元。违约责任:叶亭亭逾期还款,银行要求天威公司垫付并从天威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或其他结算账户划扣或天威公司应银行要求垫付叶亭亭逾期贷款本息、罚息、手续费滞纳金或其他款项的,叶亭亭应按垫付款或代偿款每月2%向天威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支付。担保情况:孙璐为叶亭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另查明,叶亭亭向天威公司缴纳过39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发生逾期后银行从天威公司保证金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划扣或天威公司应银行要求垫付叶亭亭逾期本息、费用后,自划扣或垫付之日起,叶亭亭未在15日内归还天威公司被划扣或垫付款项的,天威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上述事实由原告天威公司提交的《按揭代办服务合同》、公证书、《担保协议》、代偿证明、银行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天威公司代偿叶亭亭的透支贷款,享有对叶亭亭的追偿权,叶亭亭应偿还代偿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孙璐为叶亭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应对叶亭亭的债务向天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但若同时主张违约金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则违约责任过高,本院将履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叶亭亭应支付的违约金为65667.41元。综上,本院对原告天威公司的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亭亭归还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1547.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叶亭亭支付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5667.41元(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以未还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孙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7元,由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元,由被告叶亭亭、孙璐负担人民币4558元。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叶亭亭、孙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叶亭亭、孙璐负担,被告叶亭亭、孙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姣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