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863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红。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孟杰。被告: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曹毅,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孝,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顾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