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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良参、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良参,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陈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参,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海南如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猛风岗”主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52065T。法定代表人:吴廷博,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宝玉,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陈良参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良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良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良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陈良参负担。上诉人陈良参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953.32元,多交的7628.32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美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