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602成勇与高天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勇,高天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602号原告:成勇,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系原告成勇妻子),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高天宇,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忠(系被告高天宇父亲),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5号。原告成勇与被告高天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成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勇负担。审 判 长 何素军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