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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龙保与周小富、常州市兰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保,周小富,常州市兰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5114号原告:韩龙保,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林,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富,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常州市兰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4021室。法定代表人:谭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龙保诉被告周小富、常州市兰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韩龙保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龙保负担。审 判 长  黄松伟人民陪审员  甘春英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