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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美华、罗万成与官兴、孔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华,罗万成,官兴,孔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华,女,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系个旧市村民。申请执行人罗万成,男,1955年5月30日生,汉族,系个旧市村民。被执行人官兴,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系个旧市村民。被执行人孔凡华,女,1972年1月4日生,彝族,系个旧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徐美华、罗万成与被执行人官兴、孔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501执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华、罗万成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官兴、孔凡华于2017年7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6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执行人官兴、孔凡华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