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新丰与沈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新丰,沈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7396号原告:金新丰,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沈正全,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新丰与被告沈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新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正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0日,被告沈正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逾期不还,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2016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正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金新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已减半),由被告沈正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