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张广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张广起,杨连英,宋元海,巩丽华,徐忠文,巩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6849207Y。法定代表人:耿庆涛,行长。被执行人:张广起,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杨连英,女,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元海,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巩丽华,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徐忠文,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巩丽香,女,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广起、杨连英、宋元海、巩丽华、徐忠文、巩丽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广起、杨连英、宋元海、巩丽华、徐忠文、巩丽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