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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王兵、王方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王兵,王方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1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志,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方翠,女,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王兵、王方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翠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