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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茂荣与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荣,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875号原告:周茂荣,男,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妙菊,女,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原告周茂荣之妻。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刘邦铸,主任。原告周茂荣诉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周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有钱不予工伤抢救造成人身新伤害的卧床护理费58194.27元;2、赔偿故意拖欠原告医疗费用十四年的部分利息损失218845.14元;3、返还克扣劳动报酬赔偿金46071.10元;4、返还违反劳动法,未提供医疗待遇的医疗费用赔偿费38900.7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安徽省屯溪茶厂退休干部。1999年7月不幸车祸,在黄山市人民医院行左髋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因手术失败,股骨断裂,原告瘫痪在床,完全不能自理。2000年元月黄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建议转外地医院尽快治疗,重新全髋置换人工新关节。原告向单位及主管局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借医疗费,但未果。安徽省屯溪茶厂进行改制后,被告于2002年2月28日在原告工伤治疗期间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工伤待遇权。2004年5月6日,原告不得不借高利贷在家人的陪护下到解放军总医院救治。原告向被告书面报告报销转院医疗费、解决护理费等工伤待遇,被告不予理睬。2009年10月,原告进行第三次手术。2012年8月21日在第二次行政协调会上决定给予原告工伤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192564.83元。但原告治疗期间的工资补差款、工伤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及违反劳动法相应的补偿金、赔偿金计128654.04元未能解决。2012年9月15日原告对未解决的五个问题提起行政复议,被告答应解决原告的所有工伤待遇,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撤回行政复议。2014年元月14日,原告的工伤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192564.83元予以解决。2015年4月7日,屯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周茂荣诉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判决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65.70元,其他诉请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支付项目不相符,未进行审理和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茂荣与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周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补差款10363.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给治疗医疗费用赔偿费38900.7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8443.95元;4、被告支付原告克扣工资补偿金40255.87元;5、被告支付原告转院治疗陪护人误工费10691.21元;6、被告承担部分利息损失和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茂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65.76元;二、驳回原告周茂荣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已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9日,本院再次受理原告周茂荣与被告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周茂荣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周茂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卫东审 判 员  刘志翔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