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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庆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庆华,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寿光市。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刘庆华驾驶鲁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三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光市牛头兴达非织布厂门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顺行的刘兰森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刘兰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庆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兰森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刘庆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庆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0元,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刘某2、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技术鉴定科研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庆华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