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车江平、严凤军、黄谋清、宋文学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江平,严凤军,黄谋清,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30号之一被执行人:车江平,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平昌县。被执行人:严凤军,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黄谋清,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宋文学,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津县。本院在执行车江平、严凤军、黄谋清、宋文学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车江平、严凤军、黄谋清、宋文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在三台县建中乡响水洞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黄谋清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家庭条件困难。2017年5月10日在平昌县尼龙镇青山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车江平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家庭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宋文学于2017年5月4日主动交纳罚金2000元。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随时追缴。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京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