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双增与刘霞、尚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双增,刘霞,尚杰,开封市华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590号原告:齐双增,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开封市。被告:刘霞,女,住开封市。被告:尚杰,男,住开封市。被告:开封市华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齐双增于被告刘霞、尚杰、开封市华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齐双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双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双增承担。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