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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与崔树林、崔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崔树林,崔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979号原告: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龙泉街2-7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艳,职务经理。被告:崔树林,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崔树春,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树林、崔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故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减半收取413.00元,由大安市旭日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