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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与罗文光、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罗文光,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李剑,李志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塘堰桥。 代表人:单开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章晓荣,男,194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文光,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塘堰桥2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剑,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传,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 再审申请人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以下简称新新厂)为与被申请人罗文光、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峰公司)李剑、李志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新厂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导致再审申请人提起上诉和再审。再审申请人对罗文光至今没见过面,也从不知道李剑盗用新新厂公章盖在《借款保证合同》上,也从未签收余姚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本案的诉讼材料。(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确认的主要证据《借贷保证合同》未经过再审申请人质证,是李剑盗用新新厂公章所为的假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1)卓峰公司门卫何桂芳证言:“本人何桂芳,汉族,出生1943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150××××6616,现在余姚卓峰玻纤有限公司做门卫工作。2015年9月至今,从余姚法院寄给厂房房东单开华有关法律文件快递,有我和李志传以及李志传大儿媳妇范芳芳擅自签收,并没有通知厂房房东。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伪造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拟证明一审法院邮寄给申请人的有关证据材料签收后由李剑及其父李志传等人拿走。(2)王士元证言:“本人王士元,汉族,出生1948年4月16日,身份证号330219194804161754.在2014年至2016年担任余姚市河姆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会计,期间承租方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李剑因老板(单开华)和老板老板娘(单开华妻子)过分相信李剑,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的公章多次被李剑拿去使用,特此证明。”拟证明李剑多次拿走新新特种螺栓厂公章事实。(3)王丹儿证言:“本人王丹儿,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5日,身份证号:。2012年起,在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任会计工作。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有看到过余姚卓峰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李剑有用过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的公章,具体用哪边不清楚。”拟证明李剑拿过新新特种螺栓厂公章。综上,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再审事由是指当事人据以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通过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必须按照再审事由范围提出原判决应予再审的理由,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本案中,新新厂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这七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二、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和第十项再审事由,主要依据是原一审法院未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经审查,原一审法院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按新新厂的住所地向新新厂寄送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该邮件已投递并签收。再审申请人的该三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再审事由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二是若构成再审新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这些证人证言再审申请人本可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交而未提交,另外从证言的内容来看也主要是“李剑拿过新新厂的公章”,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四、新新厂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盖章,且原二审法院依新新厂申请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印文系新新厂真实印章加盖,原审法院认为新新厂未能证明《借款保证合同》中新新厂印文系他人偷盖并判决新新厂承担担保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新新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姚市新新特种螺栓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培良 审 判 员  梅 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