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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春与被告肖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春,肖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766号原告:高小春,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肖维明,男,汉族,华池县林业局司机。原告高小春与被告肖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高小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原告高小春负担231.5元,退付原告高小春231。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