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春与被告肖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春,肖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766号原告:高小春,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肖维明,男,汉族,华池县林业局司机。原告高小春与被告肖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高小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原告高小春负担231.5元,退付原告高小春231。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