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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玉成与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成,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玉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阿荣旗。被执行人:宋微,女,1982年8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阿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成与被执行人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宋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微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贵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森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