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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兴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兴,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贺兴,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兴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兴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8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王 峥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