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程启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程启煌,程梦甜,孙勇创,胡飞,江美华,占林生,占爱萍,王丹桂,占林风,汪和生,施圆梅,贺金华,曹玉萍,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启煌,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程梦甜,女,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孙勇创,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飞,男,1963年5月0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江美华,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占林生,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占爱萍,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王丹桂,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占林风,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汪和生,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施圆梅,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健分析师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贺金华,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曹玉萍,女,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芦田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程启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启煌、程梦甜、孙勇创、王丹桂、占林风、胡飞、江美华、占林生、占爱萍、汪和生、施圆梅、贺金华、曹玉萍、江西省金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占林生在江西省农业银行鄱阳支行高家岭分理处账号【62×××12】内的存款100000元,现因扣划需要,需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占林生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