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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旺、金红杰、王利霞、张书松、王红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李文旺,金红杰,王利霞,张书松,王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原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45号。负责人:朱新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聪宪,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文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金红杰,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利霞,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张书松,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王红江,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旺、金红杰、王利霞、张书松、王红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