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爱国、张联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湘12刑辖14号关于被告人许爱国、张联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