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本俊与王景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本俊,王景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88号原告:汤本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景旭,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永鑫苑东区。法定代理人:王西亚,住河南省永城市永鑫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本俊诉被告王景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本俊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