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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边敬祥与边怀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敬祥,边怀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99号原告:边敬祥,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边怀静,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敬祥诉被告边怀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敬祥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敬祥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敬祥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