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边敬祥与边怀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敬祥,边怀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99号原告:边敬祥,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边怀静,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敬祥诉被告边怀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敬祥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敬祥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敬祥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