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峰与刘广浩、郝春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刘广浩,郝春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333号原告:XX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广浩,男,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郝春捷,女,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XX峰与被告刘广浩、郝春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原告提供的诉状中列明的二被告身份信息不完整,无法确认本案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调查,二被告亦不在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刘仲村五区65号居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凤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