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田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田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8号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田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湘06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田帅在华融湘江银行巴陵东路支行账户62********银行账户55468元存款。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帅在华融湘江银行巴陵东路支行账户62********银行账户10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