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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定文、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文,宋敏,宋波,张生,兴安县原森移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蒋富贵,尹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唐定文,男,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宋敏,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宋波,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张生,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兴安县原森移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法定代表人宋波。被执行人蒋富贵,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尹春艳,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唐定文与宋敏、宋波、张生、兴安县原森移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蒋富贵、尹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敏、宋波、张生、兴安县原森移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蒋富贵、尹春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定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宋敏、将富贵等人的房屋、土地及车辆,因前述查封的房屋、土地期限内无法处置,且存在抵押,查封的车辆未能扣留,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敏、宋波、张生、兴安县原森移苑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蒋富贵、尹春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定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