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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同年2月1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康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5月在富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富顺县邦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借款。2015年4月被告人黄某将其女儿黄某1名下位于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住房一套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向成可。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向许某借款50万元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其借款,经富顺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黄某以其女儿黄某1名下位于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0号3栋2单元53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抵押给许某,尔后许某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告人黄某提供的抵押住房一套进行财产保全,2015年5月29日经富顺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房屋依法予以查封。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又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屋作价28万元卖给李某,骗取被害人李某购房定金12万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现金12万元,李某对黄某表示谅解,书面请求本院判处黄某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说明、收条、谅解书、本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证人陈某、蒋某、向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坦白认罪,其亲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