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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宣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宣传,陈喜玲,车广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061号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宣传,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喜玲,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车广财,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宣传、陈喜玲、车广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