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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洪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洪侠,男,1990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4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洪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洪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蔡洪侠到苍南县龙港镇兴贤路284号被害人缪某的店内,隐瞒自己无力还款的事实,许诺被害人缪某可通过刷卡套现方式取回借款,并当场交付手续费人民币100元和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0×××60)及密码。当晚20时许,被告人蔡洪侠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得知被害人缪某帮其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8000元后,立即电话挂失该张信用卡。案发后,被告人蔡洪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赔被害人缪某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明细对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信用卡账户信息、户籍证明,证人蔡某、王某,4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缪某的陈述,辨认笔���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洪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洪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吸毒劣迹,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洪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