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郎洪礼诉被告贾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洪礼,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577号原告:郎洪礼,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贾飞,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原告郎洪礼诉被告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洪礼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宏晶审 判 员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瑛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