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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与被告成都市蓉通塑胶有限公司、舒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秀芳,成都市蓉通塑胶有限公司,舒治才,胡本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754号原告:兰秀芳,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蓉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林泉社区一组,组织机构代码66048547-X。法定代表人:舒治才。被告:舒治才,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胡本芳,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秀芳与被告成都市蓉通塑胶有限公司、舒治才、胡本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秀芳应当缴纳诉讼费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兰秀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兰秀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