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恢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与乔立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乔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恢57号之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被执行人乔立民,男,汉族,农民,初中,住孟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二初字第210号判决,于2017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乔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立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立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