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铁壁与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壁,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18号原告:张铁壁。被告: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壁诉被告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8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原告张铁壁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吉08民终32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7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张铁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铁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铁壁负担。审 判 长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