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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键、张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键,张茜,杜洪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键,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茜,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洪武,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英(杜洪武之妻),住址同上。上诉人董键、张茜因与被上诉人杜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键、张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被上诉人杜洪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键、张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杜洪武负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本案纠纷起因系杜洪武与货物运输司机董立革之间的运费争议,瓷砖数量并非本案纠纷起因,故本案应追加董立革参加庭审,原审遗漏了当事人,致认定事实不清。2.杜洪武购买的6×24规格瓷砖的数量为835箱,每箱50片,共计41750片,而董键发送的此规格瓷砖的数量为696箱,每箱60片,共计41760片,董键已足量履行了供货义务。董键与杜洪武之间的电话录音可证实双方已经对瓷砖的箱数和数量进行确认,杜洪武对此系知情且认可。原审片面的以纸箱的数量作为合同履行内容,显系错误。杜洪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杜洪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董键、张茜返还货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4日,杜洪武从董键处购买瓷砖,双方约定30×60规格300片,每片6.00元,共计1800.00元,6×24规格835箱,每箱50片,每箱15.80元,共计13193.00元,两种合计14993.00元;运费由杜洪武负担。当日,杜洪武给董键打款15000.00元,董键找到董立革,让其给杜洪武送货。杜洪武收货时发现6×24规格的数量不对,杜洪武未接收,董键确认6×24规格的瓷砖发货696箱,每箱60片,发货总片数与约定的一致,董立革将瓷砖拉回存放于仓库中。一审法院认为,杜洪武与董键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董键按约定给杜洪武发送的30×60规格瓷砖300片,杜洪武未接收,系杜洪武违约。董键未按约定的6×24规格瓷砖835箱,每箱50片发货,而是发送6×24规格瓷砖696箱,每箱60片,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系董键违约。张茜、董键系夫妻关系,杜洪武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杜洪武要求董键、张茜支付利息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均违约,故不予支持。判决:一、300片30×60规格的瓷砖归杜洪武所有;696箱每箱60片6×24规格的瓷砖归张茜、董键所有;二、张茜、董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杜洪武货款13200.00元;三、驳回杜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杜洪武负担24.00元,由张茜、董键负担176.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原审中,涉案货物的运输司机董立革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其证言,足以认定本案纠纷起因系瓷砖数量而非运费争议,故董立革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予追加,并无不当。董键、张茜主张原审遗漏了当事人致认定事实不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违约责任问题。针对6×24规格瓷砖的供货数量,董键一方与杜洪武之间原约定为835箱,50片一箱,但在未与杜洪武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供货方董键擅自将供货数量变更为696箱,60片一箱,致杜洪武因清点货物箱数不对拒绝收货,董键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审据此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董键、张茜提供的电话录音无法证实其与杜洪武之间就瓷砖的供货数量和箱数均已进行确认,董键、张茜以此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董键、张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董键、张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玉忠审 判 员 孙广学审 判 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兴明书 记 员 李泽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