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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帅与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姚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市北第二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19号原告李帅。被告姚飞。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市北第二支行。本院受理原告李帅与被告姚飞、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市北第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飞名下位于x户房产。由担保人马瑞芝提供其名下的位于x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姚飞名下位于x户房产。二、查封马瑞芝名下的位于x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