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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胡春勇与曾磊、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勇,曾磊,杜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41号原告:胡春勇,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曾磊,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杜科,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胡春勇与被告曾磊、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春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越西县人民法院本案按原告胡春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