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胡春勇与曾磊、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勇,曾磊,杜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41号原告:胡春勇,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曾磊,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杜科,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胡春勇与被告曾磊、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春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越西县人民法院本案按原告胡春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