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国保与魏江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保,魏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马国保,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江涛,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国保与魏江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国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刑初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托人交来案款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31488.96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