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男某、南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南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南某甲、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额为11000元,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