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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男某、南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南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南某甲、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额为11000元,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