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俊华申请执行吴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华,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华,男,1984年8月2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永乐镇开屯村干同良组。被执行人:吴英,女,1989年5月20日生,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永乐镇乔洛村一下组。申请执行人杨俊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雷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俊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吴英现已改嫁到外县,不知具体地址,无法联系到她本人,永乐镇乔洛村委已出具证明,故已依法就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英相关财产进行了“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俊华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法律文书,且申请执行人杨俊华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黔2634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