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向国秀、孔凤奇与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国秀,孔凤奇,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向国秀.申请执行人:孔凤奇。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符有良。本院在执行向国秀、孔凤奇与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南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国秀、孔凤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国秀、孔凤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向国秀、孔凤奇发现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符有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国秀、孔凤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