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毕美荣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美荣,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毕美荣,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法定代表人:蔡荣。毕美荣与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2日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7142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毕美荣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17日工资7013.79元。现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6月16日三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北京军众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71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