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俸昊、秦远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昊,秦远勇,杨家德,陈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俸昊,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秦远勇,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川县。被执行人杨家德,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陈鹏峰,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俸昊与秦远勇、杨家德、陈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5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远勇、杨家德、陈鹏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俸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俸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远勇、杨家德、陈鹏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俸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